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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游戏类电子出版物经营提示

发布时间:2024-12-14 22:50:51  点击量:

  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游戏类电子出版物以其娱乐性强、互动性高和内容丰富多元等特点,吸引了大批的游戏爱好者,也带动了许多商家对其进行投资经营。然而,游戏类电子出版物的经营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需要经营者提高警惕。为引导辖区内各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虹口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总结梳理了几点游戏类电子出版物经营提示,供广大经营者参考,希望借此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帮助相关企业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一、从事游戏类电子出版物经营,需要了解电子出版物的含义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是出版物的一种,但其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和报纸、期刊、图书等传统出版物的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存储介质”。电子出版物作为大众传播媒体,一般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

  目前,市面上最常见的游戏类电子出版物就是PS游戏光盘和Switch游戏卡带,比如近期火爆全网的《黑神话:悟空》(实体版)就属于游戏类电子出版物。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从事游戏类电子出版物经营,需要做好许可备案手续

  (1)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可见,仅有营业执照而没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不能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若存在无证销售等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罚。(2)要依法办理出租业务备案。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市面上存在着两种经营模式,一是“游戏光盘租赁”,消费者仅租赁游戏光盘,自备主机在家中体验游戏内容;二是“现场游戏体验服务”,消费者使用商家提供的场地、游戏主机和光盘进行游戏体验,一般以小时计费。从法律层面来说,“游戏光盘租赁”是典型的出租行为,适用备案的要求;“现场游戏体验服务”属于现场出租使用,性质上来说仍然是出租业务,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因此,经营者若从事上述两种类型的出租业务,应按相关要求前往本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虹口区三河路338号虹口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A22-A28窗口),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三、从事游戏类电子出版物经营,需要做好内容管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据此,游戏类电子出版物经营者应做好内容自审,在日常经营中坚决抵制各类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做到守法经营。

  四、从事游戏类电子出版物经营,需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游戏类电子出版物经营场所是青少年休闲娱乐的热门选择之一,面对这些未成年人消费者,经营者应主动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经营场所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进行分区分类摆放,避免未成年人接触,或是在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禁止使用等标识,用实际行动保护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来源:虹口文化执法

  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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